鹑刑

chún xíng
1.《宋史.王安石传》:"有少年得斗鹑,其侪求之不与,恃与之昵辄持去,少年追杀之。开封当此人死,安石驳曰:'按律﹐公取﹑窃取皆为盗。此不与而彼携以去,是盗也;追而杀之,是捕盗也,虽死当勿论。'"后将此案称为"鹑刑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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