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首次批准印造公债---昭信股票

  为偿付对日本的赔款,1898年2月4日(清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十四日)清朝批准了右中允黄思水筹借华款,设股票之请,着印造100万张,名曰“昭信股票”。

  3月2日,产部奏定发行昭信股票章程17条。总额库平银1万万两,年息为5厘,以田赋、盐税为担保,前10年付息,后10年本息并付,20年还清。由户部设昭信局、各省设分局办理。募集债款10万两以上者,由各省报请给奖。发行过程中,因流弊多,遭到社会舆论的抨击。

  9月7日,户都卖难“昭信股票各地方官办理不善,苛派扰民,着即停办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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